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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部門: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
今天(11月6日),教育部等6部門發(fā)布《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《意見》提出,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,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、互相比困。
與2007年印發(fā)的《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》相比,新發(fā)布的《意見》對家庭困難學生的認定依據、原則都做出了詳細的規(guī)定。
認定依據包括學生消費的金額、結構是否合理
《意見》規(guī)定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范圍: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、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。
認定的依據包括家庭經濟因素。主要包括家庭收入、財產、債務等情況。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、特困供養(yǎng)學生、孤殘學生、烈士子女、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也在要考慮。同時,學生消費的金額、結構等是否合理也被納入認定依據中。
地區(qū)經濟社會發(fā)展水平因素也要考慮,主要指校園地、生源地經濟發(fā)展水平、城鄉(xiāng)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,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。此外,此次認定依據還包含了突發(fā)狀況因素,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、重大突發(fā)意外事件等情況。
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、互相比困
《意見》明確,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(fā),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,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(tǒng)一,確保公平公正。此外,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。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,進行定量評價,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,更加準確、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。
《意見》強調,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。既要做到認定內容、程序、方法等透明,確保認定公正,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,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、互相比困。
此外,要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。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,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(yè),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,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。
《意見》要求,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,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(tài)調整。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、個人申請、學校認定、結果公示、建檔備案等環(huán)節(jié)。各地、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程序。
來源 新京報
責任編輯 勝利

